案例详情

原告孟XX与被告尤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债权债务
  • (2018)苏0206民初25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华律师
在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迅速的为当事人提供了服务,高效达成了当事人的目的。

案件详情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06民初2520号原告:孟XX。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江苏XX律师。被告:尤XX。原告孟XX与被告尤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尤XX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尤XX向孟XX借款30000元后分文未还,孟XX诉至法院并支出律师费3000元,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尤XX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1日,尤XX向孟XX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以家用为由向孟XX借款30000元,借期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关于利息,如到期不付,则可按银行定期利息4倍结算,且每天加缴5%的滞纳金。尤XX承诺如因其怠于还款导致诉讼,孟XX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均由其承担,但尤XX收到上述借款后至今仅归还10000元。孟XX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尤XX结欠孟XX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尤XX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和律师费,符合双方借款时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尤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孟X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尤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孟XX借款2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元,由尤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蒋瀚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XX

 

  • 2018-06-28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