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未用于犯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017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杨X接到肖X(外号小胖,另案处理)电话,问有没有半个“东西”(25克冰毒),帮到她一个朋友买,杨X打电话问被告人张X有没有25克冰毒,张X说有但要3500元现金。谈好后,被告人杨X、肖X、肖X的朋友吴X(另案处理)一起乘坐出租车到张X住处,杨X上楼将自己的手机做抵押,从张X那里取得冰毒下楼后将毒品交给吴X,吴X用随身携带的电子秤当着杨X、肖X的面称重确认足量后,用微信把3500元转账给肖X,肖X再用微信转账给杨X,杨X再上楼把3500元转账给张X然后取回手机,交易完成后三人再乘坐之前的出租车返回。
2018年1月,杨X在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杨X帮朋友购买25克冰毒和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被起诉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同时到案的还有上家张X。
案件开庭时,律师根据现有证据提出:对杨X帮朋友购买25克冰毒的行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朋友购买该25克冰毒后用于了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杨X知道朋友有相应的毒品犯罪行为,同时,从现有证据看,李X也未在本次帮忙购买的行为当中获利,故,对杨X帮朋友购买25克冰毒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该行为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开庭后,公诉人对杨X帮朋友购买25克冰毒的行为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补充起诉,法院通知再次开庭后依法审理并判决,因杨X提供上家信息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家,依法认定为立功,对杨X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后对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杨X当庭表示不上诉。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