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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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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国律师 在线
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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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吴某有如下不利的情形:1、吴某本身有多次吸毒而被强制戒毒多次。2、本案是因聚众斗殴而引发的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案件。3、犯罪情节及后果恶劣,对多名受害人用长匕首进行多次捅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为死刑。根据所有证据材料,设定为罪轻辩护。提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在庭审前积极促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调解,但因被告人家庭极其困难,达成8万元调解协议。后判处无期徒刑,最大程度地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保住了被告人的性命。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曰5时许,吴X(另案处理)在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99旅馆南XX一停车场内,因停车问题与姜X、邵X发生争吵。吴X为报复对方,遂打电话纠集沈X、卢X(均另案处理)到场,三人与姜X、邵X等人发生互殴,随后吴X、卢X被对方按倒在地,沈X逃脱。沈X逃脱后,纠集被告人吴X,吴X再纠集孙X(另案处理)。三人至现场后,伙同吴X、卢X再次与被害人姜X、姜XX等人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吴XX随身携带的匕首,连续捅剌被害人姜X、姜XX数刀,分别致姜X死亡、姜XX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姜XX遭受他人用单刃锐器剌戳胸
部致心、肺和肝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姜XX的膈肌损伤及脾脏损伤均构成人体重伤二级。

  (证据描述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伙同他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持刀捅剌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XX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匕首捅剌被害人姜X胸部六刀,其中五处深达胸腔,
致心、肺和肝破裂,均为人体要害部位,综合其捅刺被害人的
部位、刀数、力度、深度,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吴X主动投案后仅供述对一人捅刺了两刀的犯罪事实,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X认罪悔罪,请求给其重新做人机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XX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虽不构成自首,但结合其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等情节,应当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X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2018-06-21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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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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