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古某由非法买卖枪支罪变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张伟国律师 在线
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590
    服务人数
  • 1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非法买卖枪支罪要在三年以上量刑,本律师在阅卷后,找出扣押笔录制作、扣押枪支照片、枪支鉴定书等方面存在时间不统一、照片不一致,认为这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后公诉机关只能变更罪名,后在判处一年八个月,因之前关押时间比较长,判完后一个月即被释放。

案件详情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苏0591刑初57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X,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XX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苏园检诉刑变诉〔2018]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古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二次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李XX出支持公诉,被告人古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古X为销售枪支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大量枪支视频、照片,并向易 、金 、夏
销售了枪支零部件,其中向易 销售的枪支零部件所组装的疑似枪支1把为以气体为动力进行发射的枪支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古XX的供述笔录,证人易
、金 、夏 、周
的证言笔录,检验报告,相关资质证书,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信息截图,指认(照片),售枪广告(照片),微信朋友圈涉枪視频截图(光盘)微信通讯录截图(光盘),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古X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古X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古X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已退赃并预缴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庭审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古X为向社会公众销售枪支以牟利,通过其手机内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涉枪支视频及照片;期间,被告人古X分别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以快递包裹等方式向易
、金 销售枪支零部件,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以快递包裹等方式向夏
销售枪支零部件。其中,被告人古X向XX销售的枪支零部件已由XX自行组装为疑似枪支1把,经检验,该把疑似枪支为以气体为动力进行发射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62。67J/cm3)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1部;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古X已退赃人民币10300元,现暂扣本院;其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再查明,被告人古X归案后提供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子以证实:

  1、被告人古X的供述笔录,证人易 、金 、夏 、周
的证言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信息截图,指认(照片),售枪广告(照片),微信朋友圈涉枪视频截图(光盘)微信通讯录截图(光盘),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古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向XX等人销售枪支零部件的经过

  2、检验报告,相关资质证书,证实被告人古X销售给XX的枪支零部件所组装的疑似枪支1把系以气体为动力进行发射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62。67J/cm3)

  3、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古X已退赃及预缴罚金的情况。

  4、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古XX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古X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X目无法制,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枪支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惠网络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古X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已退赃并预缴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一万零三百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暂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2018-12-23
  •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伟国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伟国律师
5.0分服务:590人执业:18年
张伟国律师
13205200****1082 执业认证
  • 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北摆宴街8号商务大厦二楼B6B7
执律以捍正义,专攻以解纷争 【律师简介】 张伟国律师,现任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17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的资深律...
  • 133 8218 184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