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刑四年
2017年11月,因怀疑邻居方X多次砍掉了胡X家李子树枝条,胡X带着其妻子袁某、女婿牟X、朋友罗X等人到方X家想教训一下方X,让方X以后不要再有类似行为。胡X在路上对到方X家以后五人各自的分工做了安排,并在路上捡拾了木棒等作案工具。
到了方X家以后,五人按事前分工进行分工协作。由牟X和袁某先骂方X,把方X引出他的家以后由胡X等3人上前对方X进行教训,不料方X当时手持管制刀具出来,看到胡X三人就乱砍,导致胡X预想的情况发生变化,胡X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头被方X砍伤。牟X在胡X受伤以后到达双方打斗现场,看见自己的岳父胡X受伤,便上前参与打斗,后在胡X送医离开案发现场过后,牟X在袁某的安排下用绳子捆绑方X,拟把方X绑到派出所去处理胡X家李子树枝条的事情。后在捆绑方X到派出所过程中被方X兄弟发现,牟X等三人散开后各自回家。后方X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后经昭通市中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X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八年、三年。其中牟X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认定为从犯、初犯,但是一审判决结果却与同是本案从犯、有前科的成年人判处相同的刑罚(有期徒刑八年)。一审判决后,胡X、牟X、罗X等人上诉,其中牟X以其系未成年人应在量刑时与其他同案的成年从犯有所区别,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补偿协议,并按约支付了补偿款。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因犯故意伤害罪,胡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牟X因系从犯、未成年人,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补偿,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袁某因没有动手打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本案已在执行过程中。
在本案中,作为未成年人的牟X和袁某等人之所以在二审中取得比一审轻很多的判决结果,首先是主犯胡X家与被害人方X系邻居,本案的起因是邻里矛盾纠纷,同时,各被告人在二审中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补偿协议,并依约履行了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尤其是未成年人牟X和其岳母袁某,牟X因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又系中途参与打斗,加之系从犯、初犯,其亲属也积极履行了对被害人近亲属的补偿义务,故,二审从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减至四年,袁某因未动手,又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支付补偿款,二审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