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2013年7月,被告弘xx公司登记成立, 该公司股东为范X、 李X, 杨XX、 郎xx,
2013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弘xx公司在织xxx临时开采砂石供应织纳高速修建,
原告向被告弘xx公司供应柴油,被告弘xx公司累计欠原告柴油款709649元,。
2014年5月1日,被告范Xx作为时任弘xx公司的财务主管立据内容为“
因欠钱xx柴油款709649元(见2014年11月22日),产生财务费用168000元,此财务费用为钱xx代我公司支付,
因此本费用应为贵州XXxx公司承担。本证明为贵州织金xxx公司欠钱xx成168000元现金(壹拾陆万捌仟元整.)计费时间(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5月22日).本费用如在本月内未支付于钱xx,我公司承担本费用所产生的财务费用。费用额4%/月.财务经手人:范Xx”
的财务付款证明交由原告收执。 同年11月22日,被告范Xx立据内容为“ 今贵州XXxx公司欠钱xx柴油款总计709694元, 欠款计算日11
月22日.(大写:柒拾万零玖仟陆佰玖拾肆元整) 欠款经手人:范Xx,桂xx,2014年11月22日”的欠条交由原告收执,范X在该欠条上捺印.
2016年7月1日,由原告书写,被告范X奇、李X在签名捺印内为:“贵州XXxx公司现向钱xx作弄出承诺,由钱xx向该公司织金县XX厂供应柴油,目前双方未确定柴油结算清单,造成双方结算困难,为保证双方利益,现弘xx公司向钱xx承诺一个月之内将钱xx供油数量及金额进行确定,并向钱xx提供双方认可的结算单并含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如一个月之内未结算清楚,就按范X与钱xx最初确定的油款金额为准。承诺人贵州省XX公司股东及总经理
股东范X股东李X” 的承诺书交给原告收执。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原告柴油款 709 694 元及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以
7096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为2%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3、撤回对被告桂xx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