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担保人侵吞担保物怎么办

  • 综合类型
  • (2018)陕01民初2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小锐律师
积极调查取证,最终胜诉

案件详情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米X,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XX,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陕西XX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锐,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XX。

  法定代表人师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米X、张X与陕西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X、某亿的委托代理人某某张小锐、被告陕西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达成共识,由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介绍原告向陕西XX公司的融资平台上借款1000万,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为此提供担保并收取相关担保费用。但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要求贷款放出后,在原告落实其认可的反担保措施前,原告暂不能使用贷款,并将贷款账户的网银、XX等账户资料由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进行管理。2015年11月11日及2015年11月18日,原告分两次通过陕西XX公司运营的“金开贷社会金融服务平台”与陕西XX公司及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签订协议各一份,约定原告借款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发放至原告开立的账户后,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始终未将贷款释放给原告,亦未归还给贷款人,一直由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控制并私自挪作他用。期间经原告多次质询,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最终承认其将款项挪用并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一、借款期间由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偿还该笔借款的利息和各种手续费;二、借款到期后由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偿还该笔借款;三、如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不能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由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原告无任何法律责任及还款义务。此后,原告向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主张多次,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仍未偿还款项,也未能履行其向贷款人还款的承诺。借款期限届满后,由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未还款项,陕西XX公司将原告及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诉至本院,由于原告是贷款主体,承担了归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归还原告100XXXX0000元;2、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暂记至2017年11月19日,玖拾叁万玖仟壹佰陆拾陆(¥939166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承担。

  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辩称,其愿意向二原告归还本金1000万元,关于资金损失其核实后予以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米X与金开贷金融服务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2015年11月18日,米X再次与金开贷金融服务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根据米X与金开贷金融服务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年利率为9.36%,借期一年。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上述借款一直由陕西某某担保公司持有。2015年11月3日,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向原告米X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米X(陕西XX公司)于2015年lO月向陕西某某担保公司申请为其在陕西XX公司的融资平台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陕西某某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对米X所经营的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确定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向陕西XX公司出具了担保函。现因米X(陕西XX公司)反担保提供不足,陕西XX公司1000万元借款也分别于2015年11月陆续发放,因此经陕西某某担保公司与米X(陕西XX公司)协商如下:1.1000万元借款暂由陕西某某担保公司保管(1000万已于2015年11月份通过米X尾号3529的XX银行转账至陕西省XX公司和其指定的个人账户):2.借款期间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偿还1000万元的借款利息及其他各项借款手续费等。3.借款到期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偿还借款1000万元。4.如陕西某某担保公司一方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均由陕西某某担保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米X(陕西XX公司)无任何法律责任及还款义务”。2016年11月20日,米X与XX公司、陕西某某担保公司达成协议,由陕西XX公司代米X向金开贷金融服务平台还款本金及利息总计109XXXX6000元,米X在一月内向陕西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陕西某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责任。上述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米X没有归还借款。2017年6月8日,陕西XX公司将原告米X、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诉至本院,在该案审理中原告米X与陕西XX公司、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达成和解,约定由原告米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9XXXX6000,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米X应于2018年8月18日之前向陕西XX公司还清债务,并按照年利率8%来承担利息,(在还款期限内按日计息,一年以360日为准,起息日为代偿日)以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分十二期偿还。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承担本案各项经济损失,本案起诉之前(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共产生资金占用费656160元;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1月19日的利息208888元(按尚欠本金,按年利率8%计算分段计算利息);律师费27000、诉讼费47118元;上述款项总计(计算至起诉之前)939166元;本案起诉之后:2017年12月2日,米X向陕西XX公司转款(2017年9月、10月、11月的三个月利息296774.97元);2018年1月22日,米X向陕西XX公司转款(2017年12月及2018年1月的利息)307408.86元(其中包含起诉前已经计算过的156160元的资金占用费)扣减后应为151248.86元;2018年3月16日,米X向陕西XX公司转款(2018年2月、3月利息)148437.98元;上述款项共计596461.81元。上述起诉前后款项合计XXX.81元。

  被告表示愿意偿还上述本金1000万元,其他各项经济损失其在核实后愿意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中,米X与陕西X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合同签订后,陕西XX公司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原告将1000万元转入了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其后陕西某某担保公司表示其愿意偿还借款期间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庭审中陕西某某担保公司表示愿意偿还上述1000万元,故原告要求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偿还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一节,因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未将本案所涉借款本金1000万元交付原告,根据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本案所涉和解协议的约定,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应承担原告的相关损失,至2018年3月16日止共产生各项损失共计XXX.81元,且上述损失已实际发生,故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应予以承担并支付于原告,关于2018年3月16日后的相关利息损失,应按《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年利率8%予以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米X、原告张X借款本金100XXXX0000元;

  二、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米X、原告张X各项损失费用XXX.81元(截止于2018年3月16日)及以本金100XXXX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18年3月17日至本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米X、原告张X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7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某某担保公司承担,并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米X、原告张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童某某

  审 判 员 裴某某

  审 判 员 宋 某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员 丹 某


  • 2018-07-18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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