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4刑终82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出生于河北省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磁县。2001年1月1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献锋,河北XX律师。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X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XX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告人陈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邯市刑初字第27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磁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冀04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综上,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认定陈XX敲诈勒索罪在敲诈手段、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被害人付款的被动性等方面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军良
审判员 张耀旗
审判员 闫 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冀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