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章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3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功平律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73克、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0.44克。辩护人彭功平律师辩称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特情引诱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获得此量刑幅度内的最低刑罚。

案件详情

  2012年11月5日19时许,公安机关特情人员徐X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李X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X指使被告人章X将徐X指派的购毒人员张XX,带至武汉市汉阳区XX被告人李X租住的私房内,由被告人李X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红色圆形片剂与白色晶体颗粒的毒品混合物1包贩卖给张XX。后被告人李X、章X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张XX身上收缴毒品混合物1包,为净重0.5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从被告人李X身上收缴毒资人民币300元。后公安人员又从被告人李X租住处收缴无包装圆形片剂毒品93颗、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12包、塑料袋包装浅绿色晶体颗粒毒品4包、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粉末毒品1包。上述收缴的毒品分别为甲基苯丙胺20.73克、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0.44克。

  汉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章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李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73克、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0.44克,被告人章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章X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章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对被告人李X、章X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X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特情引诱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2013-09-17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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