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18)冀0791民初1272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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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我们了解到被告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在其他地方有债权,并且做了诉讼保全,现该案已经圆满结案。

案件详情

  当事人与张家口XX公司有民间借贷纠纷,但是被告张家口XX公司已债务累累,难以给付。

  告白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48383元及按照月利率9厘支付从2018年2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告借给被告37万元,截止2018年2月2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约定于2018年8月1日前全部还清,如未按期归还,仍愿按照全部借款数额按月承担利息。约定的还款时间到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家口XX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款事实,也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欠款事实,本院对被告欠原告248383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月息9厘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张家口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X欠款248383元,并按照月息9厘支付从2018年2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保全费1847元,由被告张家口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9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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