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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施X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沪0118民初15073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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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状告我的当事人偿还46万元债务,因为本案是一起民刑交叉案件,所以我的主要思路是以“先刑后民”争取法院认同,法院规劝银行撤诉,所以我的当事人免遭立刻还债的窘迫。

案件详情

  中国XX公司与施X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8)沪0118民初15073号案件类型: 民事案  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裁判日期:
2018-10-16法  官: 吴XX审理程序: 一审原  告: 中国XX公司 被  告: 施X清原告代理律师: 杨XX
[浙江XX]被告代理律师: 马政鹏 [上海XX]文书性质:裁定

高X本词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洪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浙江XX律师。

  被告:施X清,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政鹏,上海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XX公司与被告施X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XX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62元,减半收取计3,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涂哺


  • 2018-10-16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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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鹏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现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 多年专注研究刑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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