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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 **)川20刑初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宗权律师
经辩护,减轻对被告人处罚。

案件详情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川20刑初2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男,1981年9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资阳市雁江区**。**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宗权,四川XX律师。

  辩护人刘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胡X,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资阳市雁江区**。**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X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吴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胡X,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资阳市雁江区XX。**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公诉刑诉(**)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胡X、胡X犯故意伤害罪,于**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2月
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胡X、胡X及辩护人刘宗权、刘XX、任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年2月11日20
时许,胡X(殁年54岁)在资阳市雁江区**家中与妻子发生争吵抓扯,胡X打开自家煤气罐扬言引爆自家房屋。家住隔壁的被告人胡X在胡X家围墙外说话刺激胡X。胡X遂提煤气罐与胡X相互殴打、拉扯着进了胡X家院坝门内约一米位置。随后,胡X呼叫“胡X,
救命”。在二楼的被告人胡X和被告人胡X庚即下楼。胡X从灶房边的石板上拿一把尖刀,使用尖刀刺胡X胸腹背腰部四刀,右臂二刀,并用要头殴打胡X。胡X在院坝猪圈旁拿一把洋铲,击打胡X头背部。胡X倒地后,三人继续股打胡X。打斗结束后,胡X叫胡X拨打了110和120,胡X、胡X、胡XX等候在现场,直至民警到达。胡X当场死亡,经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胡X生前遭受单刃锐器制击胸腹背腰部,致胃破裂、左肺脏、左肺静脉、脾脏破裂出血死亡,其性质系他杀。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胡X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胡X、胡X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共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胡X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胡X、胡X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胡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胡X、胡X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二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X辩称其不是故意杀人。

  胡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胡X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胡X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被告人胡X辩称其没有使用拳脚殴打胡X。

  胡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胡X与胡X不是共同犯罪,胡X没有造成胡X轻伤以上的结果,胡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胡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家庭纠纷,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取得被害人家庭的谅解。

  被告人胡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年2月11日20时许,胡X在资阳市雁江区**家中与罗XX(胡X同居女友)发生争吵后打开自家煤气罐扬言引爆自家房屋,后胡X提煤气罐进入与其有积怨的胡X家院坝门与胡X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扯。在二楼的被告人胡X和被告人胡X听到其父胡X呼救后下楼,胡X从灶房边的石板上拿一把尖刀,使用尖刀刺胡X胸腹背腰部四刀,右臀二刀,并用拳头殴打胡X;胡X持洋铲击打胡X头背部:胡X使用拳脚殴打胡X。胡X倒地后,当场死亡。胡X叫胡X拨打了110和120并与胡X、明XX在现场等候,直到民警到达。经鉴定,胡X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刺击胸腹背腰部,致胃破裂、左肺脏、左肺静脉、牌脏破裂出血死亡,其性质系他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鉴定、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110案件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年2月11日20时45分,胡X电话向110报警称迎接镇**有纠纷要出人命了。20时46分,电话159XXXX4140(胡X家电话)拨打110报警称迎接镇**有人喝醉了酒在他家闹事。民警接指令于21时03分到达案发现场,在胡X家院坝发现胡X倒在院坝内门口,地上有一滩血迹,胡X持尖刀站在院坝中心位置,民警控制胡X并提取尖刀,胡X从二楼下来称参与打架,民警随即将胡X控制,后将参与打斗的胡X、胡X、胡X口头传唤至迎接派出所。**年2月12日,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对“**.2.11
胡X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X、胡X、胡X及被害人胡X的基本身份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年2月11日23时10分至次1时0分民警在见证人见证下对雁江区**胡X家的现场进行勘查。中心现场为胡X住房院坝,院坝地面上有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右手握拳放于腹部,左手臂向北伸展,手掌呈握拳状;口腔内有血性液体,左腰侧可见四处创口,右臀部可见两处创口。尸体下半身地面上有范围149cm×177cm的流淌状血泊。尸体南侧距东侧门槛58cm,南侧门框40cm处的地面上有一个红色塑料打火机。胡X院坝内距东侧院墙298cm,南侧院墙570cm处的地面上有一液化气罐,气罐高69cm,罐体直径30cm,重22.5kg,距罐底53cm处的罐体上有范围5cm×4cm的喷溅状血迹,液化气罐阀门呈关闭状。院坝内距东侧院墙188cm,南侧院墙444cm
处的地面上有一把东西向摆放的木柄尖头铁铲,铁铲全长145cm, 木柄长115cm, 距铁铲一侧约31cm处的木柄上有范围8mm×2mm的擦拭状血迹。

  4.提取尖刀笔录、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在见证人见证下,在雁江区迎接镇**提取了胡X所持的尖刀一把,木质手柄、单刃,长约28cm,
宽约3cm。

  5.血液提取笔录、物证登记表,证实**年2月12日、24日,民警在见证人见证下,分别提取了胡X、胡X、胡X和胡X、胡X的指血。

  6.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年2月12日,民警在见证人见证下,对胡X、胡X进行人身检查。胡X身上有多处弧形、斜形表皮擦伤和表皮破损。胡X上衣有两处泥土痕,头面部有多处横形、斜形表皮擦伤。

  7.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120出诊登记,证实**年2月11日20时54分,电话159XXXX4140拨打120称迎接镇**有一砍伤病人。21时45分,医护人员到达发现病人呼吸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刀伤,大动脉搏动消失,无自主呼吸,心电图呈一直线,

  9.鉴定意见分别证实:

  (1)资公物鉴(法医)字[201
610XXXX0101“红色塑料打火机”、关文书,证实在送检的“尸体身下血泊”、“液化气峰上喷液血迹”、和“木柄尖刀”刀刃部位上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胡X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35×10的22次方:在送检的“木柄铁铲”铁铲把可疑斑迹上检出脱落细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胡X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44×10的19次方。

  (2)资公物鉴(理化)字[**]030064号理化鉴定书及相关文书,证实经检验,从胡X的胃及胃内溶物中未检出甲胺磷、对硫磷、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毒鼠强。

  (3)资公雁物鉴(法医)字[**]010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相关文书,证实死者胡X上身所着黑色夹克衫、咖啡色毛衣、黑色衬衣、下身所着蓝色牛仔裤、灰色保暖裤、蓝色秋裤有多处新近破损,破口边缘整齐;夹克衫外套及咖啡色毛衣及黑色衬衣被大量血迹侵染。黑色衬衣左肩袖缝背侧有12cm长撕裂。死者衣裤包内有白沙香烟、信用卡、手机等物。尸体表面:右枕顶部有1cm×0.6cm褐色表皮擦伤,左枕顶部有2.5cm×2cm青紫肿胀,其中央有14cm×1cm褐色表皮操伤,左枕部发际内5.50cm处有3.8cm×4cm褐色表皮擦伤:面部粘附有血迹,睑球结合覆苍白,角膜清晰,睡孔直径0.5cm,右眉外角处有1cm×0.6cm暗得色表皮擦伤:左耳廓上缘有3cm×1cm皮下青紫:上唇中部内侧有0.8cm×0.2cm挫裂创,上唇右侧内侧有0.4cm×0.2cm挫裂创。颈前侧甲状软骨处有横形4cm×0.8cm浅表皮下青紫。胸部未见损伤,左锁骨外线肋缘处有纵形2.4cm×0.7cm创口一处,肠系膜外露,该创口沿肋缘进入胸腹腔,创口创缘整齐卷缩,创角一钝一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口哆开、出血。左腋后线肩胛下角下6cm处有斜形3cm×0.8cm创口一处,左腋后线肩胛下角下13cm处有斜形3.5cm×1.2cm创口一处,该创口进入胸腔;左腋前线腋窝下12cm处有纵形3.5cm×1
.6cm创口一处,该创口进入胸腔;右臀部外下1/4处有横形4cm× 1cm创口一处,深6cm,
该创口下缘0.3cm处有横形2.8cm×0.3cm创口一处,深6cm。以上创口创缘整齐卷缩,创角一钝一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口哆开、出血。右手第一掌骨背侧有2.5cm×0.5cm皮肤擦伤,右手环指掌指关节背侧有0.9cm×0.5cm皮肤擦伤,右手小指掌指关节处背侧有0.6cm×0.4cm皮肤擦伤,右手肘关节内侧有0.4cm×0.1cm皮下青紫,右肘关节外下侧有1cm×0.9cm皮下青紫,右腕关节前侧近尺侧有1.3cm×1.2cm皮下青紫;左手食指掌指关节处背侧有1.4cm×0.1cm皮肤擦伤,左手背有3.5cm×3cm
范围散在点状皮肤擦伤,其中最大0.2cm×0.1cm,最小0.1cm×0.1cm,左上臂前侧中部有3.5cm×0.8cm皮下青紫,左肘关节后侧有0.6cm×0.5cm、0.5cm×0.4cm二处皮下青紫。经解剖:左枕顶部及右枕顶部皮肤擦伤对应处头皮下浅表出血,左右侧颞肌无出血,颅骨无骨折,硬脑膜无破裂,脑组织无损伤。颈部皮下肌肉无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食道内有少许黄褐色液体,气管内未见异常。右锁骨中线肋缘处有3.5cm×1.5cm皮下肌肉出血,左锁骨外线11、12肋间有4cm×4cm皮下肌肉出血,左腋前线处7、8肋间油3.5cm长创口,左肩胛线8.9助间有3.3cm长不全层裂口,第9肋上缘有lcm×0.2on骨折,左腋中线10、11肋间隙处有3cm长创口;左侧胸腔内有积血约1000ml,左肺萎缩,左肺下叶前下缘有4.5cm长贯通创,该创口贯通至内侧,形成1.2cm长创口:左侧脂肌有斜形1.8cm长不全层破裂,脾窝上方膈肌有斜形5cm长全层破裂;心包内有少量血迹,心包后壁有1.5cm长破口,左心房后壁左肺静脉起始部有0.4cm长破口,破口进入静脉腔。腹腔内有积血约200m1,脾脏上极有3.5cm长全层破裂;胃大弯前壁有3.5cm长、2cm长二处全层破裂,胃小弯后壁有2cm长全层破裂,1.5cm长不全层破裂,胃内容物外溢;胃内有糜状内容物约100g,胃粘膜无腐蚀出血。盆腔内未见异常,各脏器未见破裂。结论为:胡X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刺击胸腹背腰部致胃破裂、左肺脏、左肺静脉、脾脏破裂出血死亡。其性质系他杀。

  10.谅解书、协议,证实案发后,胡X、胡X、胡X与胡X、林XX夫妇达成协议,胡X、林XX承诺负责母亲辜某某的养老送终,胡X、胡X、胡X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出具了谅解书。

  11.证人胡X证言及指认笔录,证实她是胡X的妹妹,胡X的姐姐。**年的2月11日晚,她在胡X家吃饭,饭后胡X和罗XX因照顾母亲的事在厨房打起来,她去劝并让罗XX避让,罗XX就跑了。胡X一个人在家里闹,说要开煤气把家爆了,先后在一楼和二楼开煤气罐,她都去关了并给胡X打电话喊胡X过来帮忙。这时看见胡X站在自家院坝外的围墙边(也是胡X家围墙外)在看,说了句看笑话或是看热闹的话,把胡X惹到了。胡X说把你一起爆了,就从自己家院坝提着煤气罐朝胡X冲过去,煤气罐可能没关死。她在后面拉胡X但没拉住,胡X与胡X先在胡X家门外打,双方在互殴,又相互拉扯进了胡X家院坝,胡X嘴里喊打死你龟儿,杀死你龟儿,她一直在劝。跟着胡X和胡X冲过来,胡X绕过她打胡X,当时不晓得胡X拿刀没有。胡X拿着洋铲打了胡X的头部一下,旁边黎XX还在劝胡X,说“二娃,他是老辈子,不要打”。当时也就1分把钟,胡X就倒在地上,胡X、胡X、胡X还在对倒在地上的胡X拳打脚踢。然后她在旁边骂胡X一家人,胡X还拿着刀子威胁她们“不管哪个进来,我把你们全杀了。”哪个说喊去抱床被子,她去抱了床被子给胡X盖着。胡X提着煤气罐没有用煤气罐打胡X,胡X打着胡X就把煤气罐放在胡X家门口,没有把煤气罐拖进胡X家院坝。后来黎XX把煤气罐拖到屋外的土里,她去把煤气罐关了,再后来记不到是胡X、还是林XX把煤气罐拖到胡X家院坝,说这就是证据。打架期间胡X没有拿打火机出来,也没有想点燃煤气罐的动作。虽然胡X说了句要爆胡X,但是没有点煤气罐的行为。

  12.证人黎XX的证言,证实他是胡X的邻居。当晚八点过,他和妻子胡X、儿子黎XX在家,胡X给胡X打电话喊他们过去。他赶紧过去,胡X在后面,黎XX抱着娃娃走的慢些,他出来在门口看到胡X双手抱着煤气罐在用脚踢胡X家大门,踢开后进去了,他过去时看到胡X、胡X、胡X三个把胡X按在地上打,胡X用拳头打,胡X也在用拳头打,胡X拿铁铲打。胡X、胡X、胡X把胡X按在胡X家院坝门口的地上,面向院坝门口。胡X站在胡X背部位置用拳头打,胡X站在胡X屁股那个位置用拳头打,后来才晓得胡X用的刀子杀胡X,胡X站在胡X头部位置用铁铲打胡X的头,打了两下就把铁铲拿到阶沿上去放到上楼去了,胡X和胡X也没有打胡X了。胡X尸体旁边的打火机当时没注意看,他没有看见过胡X点燃打火机。那个煤气罐在大门左手边,还放着气的,他怕出事,在打斗结束后赶紧把煤气罐提出来放在外面的土里。胡X在外面喊他把煤气关了,他说关不来,就没管了。过了10多分钟,他看见胡X把煤气罐提到自家院坝。后医生来说胡X死亡,警察也来了。不知道胡X为什么要抱煤气罐去踢胡X家大门,只知当晚胡X跟罗XX在吵架。胡X、胡X一直有矛盾,好像是因为屋后竹子和赡养老人的问题。

  13.证人黎X某证言,证实2月11日晚他在舅舅胡X家里吃饭后带女儿回家,他家在胡X家旁边。过了十多分钟,胡X的姐姐胡X给他母亲胡X打电话说胡X要自杀,喊过去帮忙。他马上抱着女儿过去,看见胡X拖着个煤气罐往他另外一个明勇胡XX家走去。到了胡X家门口时看见胡X和胡XX及胡X的两个儿子在抓扯,然后在门里面一点的地方看见胡X倒下去了。那时他离胡X,胡X等人只有三,四米远。他冲进门看见胡X的二儿子胡X娃拿着一把洋铲举起来。他警告说:“胡X娃,他是你老辈子哈,不准下死手啊”。胡X娃没听他的,用洋铲直接砸在胡X头上,胡X和胡X的大儿子胡X、胡X娃三人还在对胡X拳打脚踢,他们就劝,想进去拖胡X出来,胡X拿着刀子威胁他们:“全部给老子滚出去,哪个进来老子就要杀哪个”。胡X就在骂,胡X还有行凶的念头,结果胡X的妈妈把胡X拉住,才没得逞。出来后他看见煤气罐还在外面开着的,他父亲去把煤气罐关了,后胡X报了警,他又给120打了电话。胡X和胡X起争执的原因是当晚胡X和老婆打架,胡X说不想活了,就提了个煤气罐要自杀,胡X和胡X抢煤气罐抢到田里去了,就在那里大吵大闹,可能胡X听到外面在闹出来看,可能是因为说了什么,胡X就和胡X起了争执。胡X倒地的位置是在胡X的家门里面一步的地方,正好就是门口。他看见二人抓扯时还在胡X家门外,抓来抓去,不知道就抓进去了,然后胡X就倒在地上,煤气罐也是在外面。他看见胡X是趴在地上的,不晓得身上有没有伤,后来警察来了才知道胡X被捅了三刀,分别是屁股上、背上和腹部,腹部上那刀把肠子都捅出来了。他看到胡X拿了刀子,估计胡X是被胡X捅的,还看到胡X倒地后,胡X娃用洋铲砸胡X的头,胡X、胡X还对胡X拳打脚踢。胡X的刀子是一把尖刀,约十六七公分,木把的。胡X娃的洋铲是一把尖洋铲,一米多长。他看到胡X倒下时,那个煤气罐还在外面,是一个浅蓝色的液化气罐子,胡X倒下后,他父亲还在门外关了煤气罐,后来那个煤气罐怎么进去的就不知道了。胡X和胡X一直有矛盾,是因为赡养父母的问题。

  14.证人胡X证言,证实她和胡X、胡X是叔伯姊妹,胡X是哥哥,胡X是弟弟,三家房子是挨着的。2月11日晚胡X打电话喊她快过去。她以为是胡X母亲不好,赶过去才知道胡X和胡X在打架。想不起在哪个位置打,她只在胡X家大门外面一颗树下把胡X母亲拉着。她去时看见一个煤气罐在胡X家大门外,挨着大门口的,还在冒气,她丈夫黎XX把煤气罐拖到外面那块土里面,后来不晓得煤气罐到哪去了。胡X平时为人处事都很好,也没有和其他人发生矛盾,对老人孝顺。

  15.证人林XX证言,证实**年2月11日晚8点过,她两个儿子在楼上睡觉,丈夫胡X在帮她刮背,听到家外面有人在闹,还有“嗤嗤嗤”的声音,胡X先出去看是什么情况,她出去时看见胡X、大儿子胡X、小儿子胡X、胡X、胡X、胡X、黎X某都在她家院坝里争吵,胡X、胡X几人骂她们家人孝心不好,她丈夫和儿子也在骂,胡X还在拖一个煤气罐,胡X喊她阻止胡X把煤气罐拖走,说这个是现场,不要动。后她把胡X挡到,阻止胡X把煤气罐拖走,这时她看见胡X倒在地上,然后她喊胡X打电话叫救护车,因为她看见胡X倒在地上,怕把人打到了。后胡X打了120,也报了警,等到派出所来了。胡X被打倒在地上,谁打的没看见,好像还在动,后头胡X还去抱了一床被子给胡X盖到。她从房间出来后看见胡X手里拿着一把刀,院坝的地上有一个煤气罐,还有一个打火机。一把铁铲。她把铁铲捡起来放进堂屋,后来交给警察了。她家和胡X家关系一直不好,胡X长期殴打胡XX。她出来时胡X已经倒在地上,胡X旁边有个绿色的打火机,没看见胡X有打燃打火机的情况。

  16.证人吕X某证言,证实**年正月初四晚,她听到外面闹的很,从家里出来看什么事。出来后看到是胡X家那边在闹,走到胡X家院坝外时看到胡X站在胡X家院坝里,她刚走到门口时看到胡X身体软趴趴的倒在门口的地上了,倒在地上还呻吟了几声,喘粗气。胡X和两个儿子胡X、胡X三个人站在胡X旁边,还在和胡X对骂。胡X手上拿着一把20公分左右长的刀子,她拿了手电筒,所以看到了胡X刀子上有很多血。胡X还拿着刀子对到外面的人喊“哪个进来,我就杀哪个。”当时胡X家的院坝里还有一个煤气罐,还是开起的,她闻到了煤气的味道。看到胡X倒在地上“啊啊”叫了两声就没有反应了,她喊胡X去拿铺盖把胡X盖到等120的医生和110的警察来。警察和医生来了后,医生说胡X死亡。旁边有人说胡X用洋铲打了胡X,但她没看见。胡X倒地后没有人动手了,她只看到胡X父子和胡X在对骂。胡X、胡X、胡X、胡X四人在院坝里,胡X在院坝门口,后来慢慢人就多了,周围邻居都在看。她知道胡X和胡X两家人一直关系不好。

  17.证人罗XX证言,证实她和胡X是事实婚姻,没办结婚证。**年正月初四晚,胡X喝了酒后说她对胡X的母亲不好,胡X打了她几巴掌,她和胡X抓扯起,胡X把她们拉开后,她就跑到外面去了,到凌晨3点才回来。回来后发现屋里灯亮起的,她的铺盖在门前的土里,家里也是乱糟糟的。天亮后,胡X几姊妹回来说胡X被杀死了,人在殡仪馆。

  18.证人胡X证言,证实她是胡X、胡X的亲姊妹。胡X和她们其余四姊妹平时关系不好,因为胡X不赡养母亲。案发当晚9点左右接小队邻居电话说胡X被胡X打到了。她给家里人打电话问明情况,家里人说胡X被胡X一家人打死了。她赶回老家看见胡X死在胡X家院坝里,身上都是血。

  19.证人宋X证言,证明她是胡X的女儿,2月11日晚在家接到妈妈胡X朋友电话说幺舅胡X被胡X打死了,她就打电话报警说迎接镇龙家村7大3小杀死个人,之后胡X赶回老家。大舅舅胡X特别倔,对老人不问不管,小舅舅是一个很孝顺的人,对她外婆照顾得很好。

  20.被告人胡X供述及指认图片、辨认笔录,证实**年2月11日晚,他在自己二楼的卧室休息,听到父亲在楼下喊救命、胡X救命。他站到二楼走廊窗户上往下看,看见父亲胡X、胡X、胡X几个人在他家院坝内扭在一起,他当时不知道具体情况,还有胡X在大门口,他听胡X说要炸他们家,旁边放着一个煤气罐,还听到又煤气呼呼的声音。他跑下楼喊弟弟胡X说胡X要炸他们家。下楼后,他在灶房外石板上拿了把刀,跑过去看到胡X在用拳头打他父亲,他父亲用手抱着头弯起腰,他将父亲推开,胡X用拳头打他,在打他的过程右手拿着打火机按了一下。他怕胡X点燃煤气罐,就用手中的刀子朝胡X身上刺了几刀。大概就是腰腹部位置两刀,屁股一刀,胡X被刺后,还用拳头打了他两下,然后就慢慢倒在地上,他没有再动手,喊他母亲林XX和弟弟胡X打110和120,他去关了煤气,因当时煤气还在漏。之后胡X要来抢煤气罐,他按着煤气罐不让胡X抢,把煤气罐提到靠灶房那边,胡X就和他父亲吵架,主要是说没去照顾他奶奶。他看到胡X一直躺在地上没动,去喊了几声,但没反应,不知谁拿了床被子盖在胡X身上。医生来诊断后说胡X已经死了,警察来后,喊他把刀丢了,他把刀丢在地上,警察把他抓起来了。不清楚胡X为什么要炸他家,应该是跟他父亲引起的纠纷。他下去时煤气罐在他家院坝里离大门一米多位置。没看到胡X动手,胡X打他父亲他没看见父亲还手。他跟胡X打的时,看到胡X拿着一个打火机,应该是塑料打火机,具体没看清,还按了一下,煤气罐距他们一米五左右远。胡X主要打了他上半身,胸前抓扯的皮外伤。胡X指认出他用来刺胡X的刀并辨认了拿刀地点位于厨房北墙外的水泥板上,刺伤胡X的位置在院坝内。

  21.被告人胡X供述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证实**年2月11日晚他在楼上听到楼下有放气的声音,还有父亲胡X喊救命的声音,他到窗户边看到胡X坐在他家院坝里,旁边有幺爸胡X,二嬢胡X和周围的几个邻居,他下楼去看,下楼时胡X也在往楼下堂屋跑,他跑出去看到胡X拿着煤气罐在他家院坝里,煤气罐还是开起的,旁边的人在拉,他在楼下猪圈旁抓了一把尖洋铲,拿着洋铲上去帮忙打胡X。他先用洋铲的铁质那头的背面朝胡X的头上打了一下,结果被黎XX拉住了所以洋铲打着胡X的头时就没有什么力量了,他又朝胡X的背上打了一下,还是被黎XX拉住了,两次他都知道是打着胡X了的,但都没有打好凶,都被拉得没什么力度了。黎XX在拉他时,胡X和其他人就在拉胡X,后他被拉到院坝靠猪圈那边点。胡X被拉到院坝的大门旁去了。后他到屋里打了110报警,报了警出来看到胡X已经倒在他家院现里,煤气罐还在院坝里,已经关了。胡X手上拿着一把刀子,他问胡X是不是把胡X捅到了,胡X说是,他又去打了120的电话。之后警察和医生都来了,医生说胡X已经死亡。除了胡X,他没看见其他人在打他爸爸,胡X和胡X一家人都在劝架。他没有看见胡X用刀子夺胡X,他爸爸和胡X打架时没有看到拿了什么东西。他使用的是一把尖洋铲,木质手把,铲子是金属材质,长约120CM。胡X使用的是一把单刃的尖刀,木质刀把,无刀壳,是放在家里平时用来削水果用的,长约20cm。
胡X指认出他当天用的那把洋铲和胡X当天捅到胡X的那把刀并辨认了在院坝东北侧的鸡舍外为其拿铁铲及在院坝打胡X的位置。

  22.被告人胡X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证实**年2月11日晚九点过,他在屋头给妻子林XX刮背,听到煤气嘘嘘的声音,跑出来看见兄弟胡X在他院坝里,抱起煤气罐,手里面还拿着打火机,他去把胡X抱到,他们就扭打在一起,胡X来拉他们,拉不开,胡X把他按到地上,他就喊胡X,救命了。胡X从楼上下来把胡X推开后把他从地上拉起来,然后和胡X抓扯在一起,他看到胡X和胡X两个互相挽着对方的颈子,完了就看到胡X的屁股上在流血,然后胡X从楼上下来看到情况之后就去堂屋打110了,他就和胡X吵架,然后又去给村支书曾雪彬打电话说他们家出了血案。打完电话出来看到胡X倒在院坝里,胡X站在旁边,手上拿着一把刀子。他们就一直在屋头,120的医生来检查后说没气了。不晓得胡X为什么拿着煤气罐到他家院坝来,不晓得胡X家当晚发生了什么事情。他和胡X发生抓扯后,胡X把他按在地上,他打不赢,就喊儿子来帮忙,胡X下楼将他和胡X拉开后,他就没有跟胡X发生接触了。胡X拿着的是一把水果刀,木头把子的,有二十公分左右长,单刃的。看到胡X下楼打了电话,旁人说胡X拿洋铲打了胡X,他没看到。胡X是用的家里的座机159XXXX4140打的110报警。他和胡X矛盾就是照顾母亲的事,他一直没管,都是胡X在管,因为之前他们说的是一人管一个,那些年他照顾父亲一直到去世,所以现在胡X就照顾母亲。胡X辨认出在自家院坝与胡X发生打斗及液化气罐放置的位置。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害人胡X是否具有过错。经查,证人胡X、黎XX、黎XX、罗XX等人证言、被告人胡X、胡X、胡X的供述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本案起因是死者胡X在与罗XX发生争执后打开自家煤气罐扬言引爆自家房屋,后提开启的煤气罐进入胡X家院坝门,进而与胡X发生口角及抓扯。对于胡X在胡X家围墙外是否有语言刺激胡X的情节,在案证据中除证人胡X的证词外无其他证据证实。故本案系胡X的过激行为引发的案件,在案件起因上具有过错。辩护人关于受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关于本案定性。经查,虽然被害人胡X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但被告人胡X、胡X在听到其父被告人胡X呼救下楼后,不是首先对胡X采取劝阻措施,或及时排除隐患去移开或关闭煤气罐,而是分别持械对胡X直接实施暴力,胡X持刀刺击胡X胸腹背腰部四刀,右臀二刀,胡X持洋铲击打胡X头背部,胡X用拳脚殴打胡X,致胡X当场倒地后死亡。故被告人胡X、胡X、胡X的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三被告人均有伤害胡X的故意,且分别实施了共同致害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其中,从胡X持刀刺击胡X的位置、力度和刀数,证实胡X对其实施的行为结果是放任态度,胡X死伤均在其故意范围之内,且直接致被害人死亡,故胡X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胡X持刀杀害胡X,超出了胡X、胡X的故意范围,胡X、胡X对被害人具有伤害的故意,故胡X、胡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均系共同犯罪的从犯。胡X的辩护人提出胡X是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胡X及其辩护人关于胡X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正当防卫,胡X的辩护人关于胡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胡X、胡X、胡X是否构成自首。经查,胡X、胡X、胡X在致害胡X倒地后,通过自己和他人拨打报警电话110和急救电话120,
并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后三被告人均无抗拒抓捕行为:虽然三被告人对其余被告人的行为未作具体供述,但结合案发时间在晚上、事情突发及当时的混乱场面程度等情形。三被告人存在并不清楚同案人对胡X实施具体行为的可能: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胡X、胡X、胡XX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胡X、胡X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死亡,胡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X、胡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胡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胡X、胡X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X、胡X、胡X犯罪后主动电话报案并在原地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胡X从轻处罚,对胡X、胡X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胡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 被告人胡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2016-12-06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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