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闵X某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十级伤残获赔13万余元

  • 交通事故
  • (2019)川05民终607号
交通事故
马丹律师 在线
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65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代理人代理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通过庭前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并通过庭审过程中的积极应变,最终最终使该案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30716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2018年3月22日,原告闵某某驾驶川E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护家镇街上往护家镇天堂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天堂村(小地名:小险坑)处,因超越前方由被告钟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时,与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接触,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古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左侧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2、左侧顶骨骨折;3、左侧颞顶部头皮血肿;4、左侧颞顶部及膝部软组织擦伤;5、左侧耳廓裂伤。原告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不认可,申请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维持原伤残等级。且认为交强险部分也应当划分责任,并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综合考虑双方在交通事故中行为的过错程度及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酌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证人证言,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判决该案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最终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30716元。


  • 2019-06-10
  •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马丹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丹律师
5.0分服务:565人执业:7年
马丹律师
15105201****5093 执业认证
  • 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迎宾大道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对面维也纳酒店四楼
马丹律师全日制法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依靠扎实的法律功底,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语...
  • 193 8241 3020
  • 1878306645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