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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与被告李XX分居两年离婚,原告争取到孩子抚养权成功案例

  • 婚姻家庭
  • (2019)川0525民初1099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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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促进双方进行调解,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胡XX与被告李XX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2年4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2月9日生育儿子胡XX。因原被告相识不久便草率结婚,双方了解不深,导致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上半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没有和原告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且经原告及原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家接原告,原告皆予以拒绝。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且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原告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给自身及孩子带来的伤害,特依据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双方2018年都还见过面。孩子从出生后就一直是被告在照顾,直到最近这两年才是原告父母帮忙照顾,而且自己在上班有稳定的收入,被告父母也愿意帮忙照顾孩子,孩子可以跟随自己住在娘家。而且原告家拆迁,原告应当享受拆迁补偿待遇35万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挖掘机,被告应当享有一般所有权。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2月9日生育儿子胡XX。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挖掘机,但该挖掘机经营到2017年时无力继续经营,出卖挖掘机获得款项10万元,后又购买了一辆挖掘机,但该挖掘机系原告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原告一家老房屋拆迁,分为四个户口进行拆迁,原被告名下享受拆迁利益50余万元,另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欠原告母亲两万元,尚欠被告母亲2.2万元。

  最终经法庭调解,调解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25万元,对外负债由原告负责归还原告父母,被告归还其父母欠款,被告放弃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和挖掘机的诉讼请求。


  • 2019-05-19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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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丹律师全日制法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依靠扎实的法律功底,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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