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与被告李XX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2年4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2月9日生育儿子胡XX。因原被告相识不久便草率结婚,双方了解不深,导致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上半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没有和原告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且经原告及原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家接原告,原告皆予以拒绝。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且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原告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给自身及孩子带来的伤害,特依据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双方2018年都还见过面。孩子从出生后就一直是被告在照顾,直到最近这两年才是原告父母帮忙照顾,而且自己在上班有稳定的收入,被告父母也愿意帮忙照顾孩子,孩子可以跟随自己住在娘家。而且原告家拆迁,原告应当享受拆迁补偿待遇35万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挖掘机,被告应当享有一般所有权。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2月9日生育儿子胡XX。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挖掘机,但该挖掘机经营到2017年时无力继续经营,出卖挖掘机获得款项10万元,后又购买了一辆挖掘机,但该挖掘机系原告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原告一家老房屋拆迁,分为四个户口进行拆迁,原被告名下享受拆迁利益50余万元,另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欠原告母亲两万元,尚欠被告母亲2.2万元。
最终经法庭调解,调解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25万元,对外负债由原告负责归还原告父母,被告归还其父母欠款,被告放弃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和挖掘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