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XX长期酗酒,并多次酒后无故滋事,2018年3月1日12时许,姚XX再次于酒后无故来到村委会的扶贫聚居点广场内,用石头将乒乓台、展览板、玩具厂板房的夹心墙等物砸坏,并对他人实施辱骂,经鉴定,姚XX损坏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184元,同年4月18日,民警将姚XX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姚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姚XX具有坦白情节。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鉴定价格并未根据市场价格和折旧后的价格进行确定,人工费和运费也不应当计算在内,且姚XX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无前科,并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受害人谅解等减轻处罚情节。
法院审理认定,姚XX长期酗酒,并多次酒后无故滋事,2018年3月1日12时许,姚XX再次于酒后无故来到村委会的扶贫聚居点广场内,用石头将乒乓台、展览板、玩具厂板房的夹心墙等物砸坏,并对他人实施辱骂,经鉴定,姚XX损坏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114元。姚XX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XX在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姚XX拘役五个月,刑期从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本案在领取判决后几天内姚XX即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