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6月30日10时许,李X驾驶某某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某某市钢厂东门左转弯时,和赵X驾驶的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赵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赵X被送至某某市安康医院抢救,后转入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查,李X驾驶的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治疗终结后,赵X要求李X赔偿自己的人身损害40000元及车损,而李X也要求赵X赔偿其车损,双方因立场差距巨大,达不成协议。赵X便委托我做律师,向法院起诉后,我申请给其所受的伤进行了伤残鉴定,结果是十级。于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策险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驾定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后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原告获得了法院判决的82938.54元赔偿款的支持。后来,我代理赵X从保险公司和李X处拿到了赔偿款,双方车损也在我的主持下获得了调解解决,没有诉诸法律。
另外,由于赵X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法也应该构成工伤,我也代理其和所在单位交涉,最终单位和社保部门也按工伤事故对其进行了赔偿。原告对我工作非常满意,还送锦旗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