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损害赔偿
  • (2019)鲁0391民初9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发星律师
对于人身侵权案件,律师如果代理被告,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提出抗辩之外,尽力与对方达成和解也是应尽职责之一。

案件详情

  闫XX与陈XX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庭:

  山东XX依法接受闫XX的委托,指派我到庭参加诉讼。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医疗费问题。

  根据xxx派出所的卷宗材料显示,闫XX当时只是用拳击打了陈XX的左侧胸部一下,导致其左侧第4根肋骨骨折。至于陈XX的其他损伤如右肺占位性病变、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纤维环撕裂并非闫XX侵权行为所致,是陈XX本身身体原因所固有的病症。并且对于闫XX在事发时是否用安全帽击打陈XX的腰部,只有陈XX在事发后的2018年2月26日在xxx派出所的笔录上显示,其他人包括孔xx、张xx的笔录上均没有提及。因此,对于陈XX的医疗费只能针对肋骨骨折的费用要求闫XX承担,其他费用应由陈XX自己承担。

  二、护理费问题。

  陈XX虽然经过司法鉴定,其需1人护理且护理期限为15日。但是陈XX在住院6天时间内并没有人给其护理,包括其出院后也没有人给其护理。因此,陈XX的护理费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误工费问题。

  陈XX经过司法鉴定其误工期限为45日,但是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并且其从事的工作工种不固定,也不能以同种或相近行业的收入情况确定其误工损失。因此,陈XX误工费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四、营养费问题。

  陈XX经过司法鉴定其营养期限为30日,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陈XX的伤情未达到伤残程度,并且没有医疗机构的意见,其营养费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 2019-07-05
  •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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