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代某某与陆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8)沪0113民初169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水影律师
为原告争取到了逾期利息损失 以及律师费。

案件详情

  原、被告实际上刚开始并不认识,但原告是做生意的,身边有些流动资金。后原告有一个朋友向原告说明其认识一个人也是做生意的,而且生意做得比较好,但最近由于要扩大生意规模,身边缺少一些资金,需要朋友帮忙,于是就询问原告是否有闲余资金帮忙被告度过难关,原告碍于朋友颜面,于是就出面将自己的闲余资金出借给被告,实际上原被告也就这样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原被告认识以后,于是在2016年10月12日,被告找到原告,并告知原告其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而且被告也一再表示其肯定会按时还款的,自己也是做生意的,知道诚信的重要性。原告也考虑再三,毕竟被告所借的款项不少,原告觉得生意人不容易,能帮忙就帮忙,于是就当场同意借款给被告。于是,原被告当天就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500,000元,每月利息为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确定为本金的2.4%,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还清借款;如有现金支付,被告在本合同中当场确认。《借款合同》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被告450,000元,并当场交付被告现金50,000元,被告在《借款合同》中予以签字确认,同时《借款合同》被告在《借款合同》第四条:“……如现金支付,由甲方(即被告)在本合同中当场确认。(本合同借款现金已全部收到,确认签名:陆X)”。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按约向原告还款,前期原告打被告电话,被告还是接听电话的,但后来被告的电话就不在接听了,而且也不主动联系原告。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庭审中被告没有出庭,后法院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


  • 2019-01-08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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