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3日,浦XX将石泉XX房屋与案外人置换得到系争房屋。1994年3月,浦XX登记为系争房屋承租人。浦XX去世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被告张某某。征收前,系争房屋内原、被告四人户籍在册,其中原告于2005年3月12日自虹莘XX房屋迁入户籍。
2015年6月22日,征收人(甲方)与被告张某某(乙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认定:系争房屋性质公房,认定建筑面积42.6580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合计1,816,665.28元,其中评估价格1,267,241.21元(按80%计入补偿款)、价格补贴369,627.31元、套型面积补贴433,245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房屋装潢补偿12,797.40元;奖励补贴合计723,776.11元,其中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30,000元、搬家费补贴8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2,500元、居住协议签约奖励192,658元、早签多得益奖励30,000元、居住全货币方式奖励426,580元、签约搬迁利息41,238.11元;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搬离原址9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553,239元。上述协议还对签约率递增奖励、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加奖、户口迁移奖励、临时安置费等做了约定。
2015年8月19日、10月28日,被告张某某签署《安康苑地块结算单》,确认已发放协议书应付金额2,553,239元、居住提前搬迁加奖100,000元、临时安置费9,000元、居住搬迁奖励20,000元、自行搬场费1,000元、签约率递增奖励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