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王XX等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沪0113刑初4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水影律师
通过对是否持械,主观恶性的辩护,使被告人少判刑。

案件详情

  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李XX与被告人王XX因琐事引发矛盾。事后,被告人王XX将此事告知贾X某和王XX,希望他们为其出头。贾X某、王XX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李XX约架,定于2018年8月15日晚,在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塘西街XXX号上坤上街XX见面。当日,被告人李XX纠集被告人曹XX及李XX(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被告人王XX纠集贾X某、王XX(未成年人、均另案处理),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纠集人员“撑场”,贾X某纠集施XX、陈X(均为未成年人)等二十余人。2018年8月15日21时15分许,双方在上坤上街XX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李XX一方多人持事先准备的甩棍、电击棍等械具,被告人王XX一方多人持现场商铺的椅子进行互殴,造成被告人王XX一方贾X某、王XX、施XX、陈X(均为未成年人)受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8月17日,公安民警在上海市宝山区XX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李XX、曹XX。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王XX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在父母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李XX、王XX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曹XX对其犯罪行为拒不供认。

  被告人李XX、王XX、曹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案发现场监控截屏照片、网络流传视频截屏照片、《办案说明》、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李XX、朱某某、贾X某、施XX、王XX、陈X(均为未成年人)、孙某某、顾XX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调取的监控录像、网上(微信)流传转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XX、王XX、曹XX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 2019-04-09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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