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自2006年与原告合作养鸡,合作养鸡期间共养了5-6批,合作模式是原告向被告提供鸡苗、饲料并负责给鸡治病用药,等鸡养成后由原告负责销售,买家及鸡的价格都由原告自己决定,从售卖所得的款项中由原告扣除饲料款、鸡苗款、兽药款,剩余的支付给被告。案涉批次的鸡,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由原告提供鸡苗,应由其本人负责给鸡治病用药,但这一批次的鸡生病原告均派其儿子前来治疗,在养到30天左右,鸡生病较为严重,不能在治疗了,这一批次的鸡损失严重。原告事后向被告主张鸡苗、饲料、兽药等款项,但被告认为原告对该批次鸡的损失存在重大的过错,不同意由被告自己承担,此后,原告再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的权利。
2019年5月份,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2007年期间养鸡的鸡苗、饲料、兽药的款项,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及时阅卷审核证据,并询问案件事实。认为本案发生于200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过任何的权利,未进行过催要,即使在2019年1月份曾到被告处进行过催要,但是原告并未同意履行义务,因此,根据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并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有部分被告不予认可,所诉的数额计算的依据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在开庭之前,代理律师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阐述了律师的上述观点,告知本案的判决走向,即原告取得胜诉很有难度,原告考虑律师意见同意与被告调解,以少量部分款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支付完毕,原告当庭撤回了起诉。案件结果双方均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