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案情内容…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XX犯诈骗罪一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冀0429刑初2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XX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冀04刑终422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刑初250号刑事判决,发回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冀0408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郭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吉X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被告人郭XX不服,提出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诈骗6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收到判决后,经与被告人会见,充分的了解资金去向,经辩护人远赴包头市,调取到了十几年前的工商登记档案,证实了一审认定的诈骗资金有部分用于公司经营,经申请相关证人出庭,印证了被告人辩解的其他经营活动投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案件结果: 二审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说法:律师无论办理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均应穷尽事实,挖掘事实,才能发现并找到疑点。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