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X。
被告杜XX。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宝泉,山东XX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华安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杜XX、华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姜 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