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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兴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省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6)冀0903民初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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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XXX
经营者王XX。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河南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XXXX2182879G.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XX,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XXX与被告河南省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XXX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XX
  • 2016-08-31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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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健主任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正式注册律师,多次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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