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X。
委托代理人姚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XX,住所地张家港市XX。
法定代表人黄X,公司经理。
原告瞿X与被告张家港市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瞿X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X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瞿X负担。
审判员黄一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黄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