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男,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四川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XX。
法定代表人:赖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泰和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泰和XX律师。
原告高XX、郑X诉被告中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高XX、郑X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X、郑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郑X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73元(减半收取430元),由高XX、郑X负担。
审判长 黄利华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