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
原告:袁X,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王XX,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亚,贵州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桐梓县XX公司
住址:桐梓县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向中其
被告:霍X,男,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
原告罗X、袁X与被告桐梓县XX公司、霍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罗X、袁X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袁X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罗X、袁X负担。
审判员 陈 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