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杨XX,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日照岚山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XX,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主要负责人:孙XX,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红,山东XX律师。
原告日照市XX厂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市XX厂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XX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日照市XX厂负担。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