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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XX厂与日照市岚山区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7)鲁1103民初1664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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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杨XX,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日照岚山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XX,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主要负责人:孙XX,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红,山东XX律师。
原告日照市XX厂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市XX厂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XX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日照市XX厂负担。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冯XX
  • 2017-12-30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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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红律师,毕业于山东省政法学院,法律专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办理过多起交通事故、借款纠纷、离婚、物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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