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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XX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049号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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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陈XX,系广东XX律师及律师助理。
被告:杨XX,身份证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杨XX合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直接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上述指定期限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此,本院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颖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XX
  • 2015-06-23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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