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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XX与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7)黑0102民初84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倪涛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北京XX律师。
被告:潘X,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岳XX与被告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潘X偿还岳XX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潘X偿还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潘X承担。事实与理由:潘X分别于2015年6月9日、2015年7月2日、2016年4月27日、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15日向岳XX借款45000元、50000元、25000元、4500元、5000元。潘X于2016年7月23日向岳XX出具借条,约定于2016年8月15日将上述借款共计129500元全部还清。约定期限已过,经岳XX多次催要,潘X陆续偿还29500元。截至起诉之日,潘X仍欠岳XX借款100000元未还。故岳XX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潘X未作答辩。
岳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及视频各一份,能够证实潘X向岳XX借款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岳XX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潘X分别于2015年6月9日、2015年7月2日、2016年4月27日、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14日向岳XX借款人民币45000元、50000元、25000元、4500元、5000元,共计借款129500元。2016年7月23日,潘X向岳XX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15日。到期后,岳XX多次找到潘X索要借款,潘X陆续偿还29500元,余款100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岳XX与潘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潘X未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对于岳XX要求潘X给付借款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岳XX要求潘X给付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岳XX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潘X负担(此款原告岳XX已预交,被告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岳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晓庆
人民陪审员  戴德彬
人民陪审员  张 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殷XX
  • 2018-12-13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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