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男,1954年3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88年9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李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张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在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审判员郭汝娜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