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反诉被告),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蔡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熊X(反诉原告),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罗XX、颜X,四川XX律师。
第三人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XX、叶XX,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XX诉被告(反诉原告)熊X、第三人四川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本反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周XX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熊X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周XX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熊X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周XX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熊X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355元,减半收取267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XX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熊X负担。
审判员 张闻武
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