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硕士文化,系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东新XX某弄某号某室,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文XX某弄某号某室。
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XX。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婷婷,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邢环中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间,被告人赵X先后多次以zynvn、201301a等账户在京东商城购买苹果、XX、XXX等品牌移动电话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等商品,在收到上述商品后以“产品误购未拆封”等为由申请退款,并将上述商品调换为塑料、废纸、手机模型等物重新加以塑封,从而骗取该商城工作人员的信任,获得退款。
截止至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赵X骗得该商城退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6,493元,另有人民币5万余元的退货申请因该商城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而未得逞。
另查明,被告人赵X在家属的帮助下已退还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36,4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考某的证言,上海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清单,网上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营业执照,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印鉴定书,照片,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X的部分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X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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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