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XX,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XX,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西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原告汤XX诉被告张家港市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汤XX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XX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汤XX负担。
审判员季新宏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