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丁XX,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沧州XX公司与丁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沧州XX公司于2017年9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计599元,由沧州XX公司负担。
审判长闫丽钗
人民陪审员高琳媚
人民陪审员哈凯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