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74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徐六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侯XX,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XX,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徐六房XX。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侯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582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徐XX
审判员林操场
审判员寿XX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庞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