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被告:丁X,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周XX与被告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周XX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海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XX
189 2199 9995
18762888813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