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邱XX,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XX,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XX,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XX因与被上诉人施XX、施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邱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欧XX
审判员 戴XX
审判员 李玮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朱XX
速录员 陈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