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XX,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莲,河南XX律师。
被告:山西XX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万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姬XX与被告山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姬XX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姬XX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姬XX负担。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