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义乌市红盼钢管租赁服务部、东阳市XX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7)冀09民辖终358号
劳动工伤
朱俊健律师 在线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102
    服务人数
  • 1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红盼钢管租赁服务部。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XX到益公山村。
经营者:王XX,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XX厂。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区XX。
投资人:黄X。
上诉人义乌市红盼钢管租赁服务部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2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义乌市红盼钢管租赁服务部上诉称:请求撤销(2017)冀0929民初2086号民事裁定,改裁由献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主要理由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真实合法,双方约定了合同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献县,履行地的约定意思表达明确,所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没有任何错误,献县法院应依据约定审理本案。
东阳市XX厂答辩称:(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只能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因任何一方违约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献县受理。
”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献县,但根据合同双方签订的主体来看,出租方是上诉人义乌市红盼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为浙江省义乌市城西XX道益公山村,承租方是被上诉人东阳市XX厂,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江北区XX,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浙江省义乌市XX,故双方约定河北省献县为管辖地与双方合同并无实际联系,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即河北省不是本案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管辖法院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既非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也非约定的管辖法院,语句不通,将两种约定管辖的方式糅杂在一起,导致不明确。
应当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管辖。
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因任何一方违约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XX献县受理。
”虽文字表述上存在一定的语法问题,但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无论该内容是约定合同履行地还是约定纠纷管辖地,均明确指向了上诉人的经营者王XX的住所地献县,不会产生歧义或者相互矛盾的理解。
上诉人依据该条款,向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208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栗保东
审判员孙世刚
审判员王铁川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X
  • 2017-09-29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朱俊健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朱俊健律师
5.0分服务:2102人执业:17年
朱俊健律师
11309200****2644 执业认证
  •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河北省献县中华大街47号
朱俊健主任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正式注册律师,多次被评...
  • 133 1571 7235
  • 1331571723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