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进取建材租赁站。
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负责人:刘XX,系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赵XX,女,1975年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任XX,男,196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孙立正
审判员杨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