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赵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北环中XX,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张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赖XX,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XX。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王XX犯盗窃罪,被告人赖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王XX、赖XX及辩护人赵XX、张X、邢环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刘X伙同金X(已判决)至本市奉贤区青村镇德泉路99弄张弄富XX,趁无人之机,共窃得安装于楼道内价值人民币7452元的1*16PLC微型插片式分路器36个。
2015年9月底至12月中旬,被告人刘X与被告人王XX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刘X教授被告人王XX盗窃技能后,二人分别至本市奉贤区、宝山区、虹口区、闸北区、浦东新区等地的居民小区,趁无人之机,共窃得安装于楼道内的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的1*4、1*8PLC及1*16PLC等型号的插片式光分路器1700余个,其中被告人王XX窃得安装于涉案楼道内的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的1*4、1*8PLC及1*16PLC等型号的插片式光分路器约600余个。
后共同以快递运输的方式将窃得的各型号插片式光分路器分多次销赃给被告人赖XX,销赃得款合计人民币47896元,被告人赖XX为牟利,明知上述插片式光分路器系违法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
案发后,被告人刘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王XX。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金X的供述,证人杨XX、谢X、夏XX、黄XX、黄XX、王X、胡XX、李XX、黄XX的证言,被害单位中国XX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短信截图、上海XX公司货运单据、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教唆、伙同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赖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刘X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处罚。
被告人刘X、王XX、赖X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
三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且已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有教唆行为,本院经查与事实相符,故对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赔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并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赖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一百元、苹果6手机一部予以追缴。
三名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XX
代理审判员王X
人民陪审员曹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