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红盼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王XX,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东阳市XX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区。
投资人:黄青,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吴XX,浙江XX律师。
义乌市红盼钢管租赁服务部与东阳市XX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东阳市XX厂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等,义乌市公安局认为方XX合同诈骗案符合立案标准,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因方XX系本案租赁合同的签字人,其涉嫌犯罪,该刑事案件将影响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闫丽钗
审判员郭智华
人民陪审员哈凯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荣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