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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X与刘XX、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5)雨民初字第03550号
债权债务
陆玉凤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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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X。
委托代理人陆玉凤,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
被告阙XX。
原告阳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XX、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斯羽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仲泉、戴X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陆玉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刘XX多次找原告借钱,2013年4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刘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阳X先生人民币现金27万元,承诺在今年5月、6月份两月还清,之前的欠条均作废。但被告刘XX到期分文未还。2014年7月9日,被告刘XX又出具保证:“本人向阳X承诺所欠款项保证在2014年9月份归还清”,其丈夫被告阙XX于当日也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因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本案件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刘XX、阙XX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刘XX系朋友关系,被告刘XX自2012年起多次向原告借钱,原告均通过现金支付借款。2013年4月15日,被告刘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原告现金27万元,承诺在今年5月份、6月份归还清,之前的所有欠条均作废。因被告刘XX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催要,2014年7月9日,被告刘XX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承诺所欠款项在2014年9月份还清,被告阙XX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上签字予以确认。出具承诺后,被告刘XX仍未归还借款,被告阙XX亦未代其清偿,原告遂于2015年7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借条、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XX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刘XX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共计支付借款27万元,被告刘XX于2013年4月15日收回之前欠条后向原告出具总借条一张对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3年5月份、6月份还清。后被告刘XX逾期未还款,于2014年7月9日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承诺于2014年9月份还清欠款,视为双方协商变更还款期限至2014年9月份。现最后约定的还款期限又已届满,被告刘XX仍未归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刘XX返还借款2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变更为2014年9月份,被告刘XX应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10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7万元为基数,按原告主张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阙XX作为担保人,对被告刘XX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阳X借款2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阙X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90元,由被告刘XX、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斯羽
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
人民陪审员  戴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XX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6-01-20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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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玉凤,女,湖南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湖南律师协会会员。自2006年开始学习法律,拥有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及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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