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
原告:王X,女,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被告:汤X,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范XX,女,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周X,女,198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王X与被告汤X、范XX、周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王X于2017年7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770元,均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长刘斌
代理审判员王烈
人民陪审员顾晓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