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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与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51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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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苏X,女,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苏X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X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蔡奕惠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XX(代)
第2页,共2页
  • 2014-09-05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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