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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96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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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被告黄X,男,住址香港观塘,香港身份证件号码×××0216()。
原告陈X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英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淦、人民陪审员邓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告对这段婚姻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结婚以来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照顾和家庭的幸福。儿子陈XX于××××年××月××日出生,××。被告是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香港,没有申请到公营住房,故原告与儿子基本居住在佛山,夫妻聚少离多。被告婚后沉迷赌博,屡教不改,堵债高筑。被告经常与原告因赌博争吵,欺骗原告帮其还债,多年难改赌博恶习。××需要长期治疗,但一直由原告及父母抚养,被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陈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工作关系相识,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香港登记结婚,原、被告均为再婚。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XX。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被告婚后感情还可以,没有吵过架。因原告在佛山居住工作,被告在香港居住工作,所以两人相聚时间较少。2014年过年后,被告每次回来佛山都向原告要钱,说是做小生意,原告怀疑被告赌博,后来就不再给被告钱。被告承认欠别人很多钱,但不说欠什么钱。从2014年11月起至今原告一直联系不到被告。
上述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登记证书、陈XX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审查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育有一名子女。根据原告的陈述,除原告怀疑被告有赌博行为、并且后来失去联系外,双方没有其他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具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本案也不属于被告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陈XX与被告黄X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被告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英姿
人民陪审员  徐 淦
人民陪审员  邓XX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16-08-23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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