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上海XX律师。
被告:杨XX,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中国XX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施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男。
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高霄雷
审判员邵益萍
人民陪审员李雅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