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甄XX,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袁X,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申请人甄XX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X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XX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甄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甄XX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甄XX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