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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刘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川1011民初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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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特别授权),系四川XX律师。
被告:刘X,男,1997年8月1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刘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友良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邓XX
  • 2018-04-19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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